(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下述第3条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3)若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部分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对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4、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倍,且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投保人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