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增加期交保险费
您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增加后的金额不得高于6000元,且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向我们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按照本条款“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的相关约定将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该金额。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4.3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5.6保障成本”的约定收取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4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4.5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本条款“5.3保单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价值。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如果本主险合同未增加期交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如果本主险合同已增加期交保险费,对于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归属于第4或之后保单年度增加部分的保险费,我们也按其2%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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