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从2004年12月1日起,郑州市开始实行新的《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按照规定,凡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到2005年12月,该《办法》实施整一年,情况如何呢?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工伤事故伤者多为民工
春节临近,郑州却传来又有民工在事故中伤亡的消息。
2006年1月17日上午,10名来自中牟县白沙镇的农民工在郑州市东环路和郑汴路交叉口向东3公里的老农机市场里拆除废旧房屋时,突发事故,7名农民工被埋废墟中。其中1人死亡,其余6名伤者被送进医院接受治疗。
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郑州市农民工伤亡事故也可谓接连不断——
2005年3月14日,郑州市文化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50米的一建筑工地发生事故,来自开封杞县的一名农民工坠楼身亡。
2005年11月8日,在紧张进行内部装修的郑州火车站售票大厅内,墙上的大型电子屏幕突然砸下来,将一名正在施工的民工当场砸死,两名民工被砸伤。
2005年12月2日,来自安阳市滑县的李占强在郑州市东郊新宇花园拆一栋楼外墙上的脚手架时,不小心触到了一旁的高压线被电击伤,从三楼摔到了地上,头部、右手和双脚受伤。
此外,郑州市建委2005年7月15日对河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事故单位作出处理,通报的5起事故中,伤亡者多为民工。
据报道,目前我国患职业病的有一半以上是农民工,因生产不安全事故死亡的90%以上是农民工。
民工受伤,谁来埋单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4年11月3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凡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每个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可以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单位的缴费率1—3年可以浮动一次,一类行业用人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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