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禄双至重疾险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同时投保。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福禄双至重疾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所附主合同《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五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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