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附加合同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您,如您同意,则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如不同意,则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相关内容参见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生命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福禄双至重疾险金或生命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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