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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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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各方权利和义务。在险种适用上应依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解及适用,尤其是特别条款的约定应充分予以重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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