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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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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各方权利和义务。在险种适用上应依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解及适用,尤其是特别条款的约定应充分予以重视。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九条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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