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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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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各方权利和义务。在险种适用上应依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解及适用,尤其是特别条款的约定应充分予以重视。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既往症及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

  (十二)分娩、流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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