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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团体寿险种条款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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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由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太平洋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一、本保险为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分为3年、5年、10年和20年期以及分别至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八种。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选择一种保险期间投保,但至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以不超过65周岁为限。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累计不得超过5份。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及所选择的交费方式和保险期间等而定。

  三、本合同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和限期年交(即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两种交费方式。采用限期年交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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