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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团体寿险种条款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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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由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太平洋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一、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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