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故: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其身故时的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应付已付的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后的余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注: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医院是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并正常经营的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但上述医院不包括观察室、康复病房以及其本院之外的任何分院(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除外)、联合病房、其他任何从属医疗单位或机构。本公司将在附加合同附件中列明所有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但本公司保留在整个保险合同期间对上述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名单做出增减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上述医院名单的增减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名单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增减调整的医院名单范围为准。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需紧急就近入住医院,则其入住的医院将不受上述所定义的及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所限制,但仍需符合主合同释义中约定的医院定义。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后,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或需入住医院治疗,则需转院至或入住上述所定义的及附加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后,本公司仅按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日数计算实际住院日数。
具有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月缴仅限自动转帐)多种缴费方式,可灵活选择。
本险种主附合同捆绑销售,不可拆分,不可附加其他合同,也不可附加于其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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