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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公司发展不再“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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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答记者问时称,自12月2日起实施的《通知》本着“积极谨慎、适度创新,隔离市场、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自保公司监管进行了一定创新,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一般保险公司不同,自保公司的母公司既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从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来看,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我国保险市场一直没有自保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各类自保行为。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保监会出台了《通知》,明确规定“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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