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自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需要,《通知》允许自保公司业务分出,但应符合保监会再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仅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业保险市场风险传递到自保公司。”谈及如何监督管理自保公司的话题,上述负责人称,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因而《通知》规定“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自保公司的特点,《通知》还对自保公司的准备金提取作了特殊规定。《通知》规定“除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专门准备金”。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此规定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可以在利润分配环节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二是允许自保公司在责任准备金外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可以进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积累和风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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