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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公司发展不再“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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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

  在设立条件中,保监会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别规定。《通知》规定,自保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自保”字样,并明确财产保险性质。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2.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3.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筹建环节中,保监会侧重于审查母公司风险状况、潜在业务规模、拟设立公司经营规划、运作模式、管理架构以及与现有保险业务的划分,强调自保公司在专业化服务方面的特殊优势。而在开业环节,由于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对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因而《通知》适当简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业务、财务方面的要求,侧重对外包服务管理、再保险安排等环节的审查。在保险经营方面,《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经营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保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开展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如果不设立分支机构则应上报异地承保理赔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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