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证言可否采信?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予以了否认,并当庭出示了照片。原告表示,被告出示的酒店证明以及在温水池边的警示牌都是经过后期改动的,为的就是免责。虽然死者胡天宇确实在当晚喝过白酒,但仅仅是在晚上5点至7点。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休息,已恢复正常的体征,从其换好泳裤以及戴上游泳眼镜来看,在温水池内死亡一定是意外事故。而在当时对死者所谓的抢救拍摄的大量照片中,也没有所谓“嘴对嘴”进行“人工呼吸”这一事实,陈述人本身是酒店工作人员,身份决定了其倾向性保护酒店,且未到庭作证,公安机关的如实记录不代表公安对此采信,所以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随后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直在死者否饮酒致死的问题上进行着激烈的辩论。最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死者当时没有尸检就直接进行了火化,因此现在已经无法确定其是否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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