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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命名不能“随心所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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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需求催生了目前种类繁多的保险产品。不过,随着保险产品主体的与日增多,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办法也亟待紧跟完善。

  □保监会修订管理办法财险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

  □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严禁随意命名及变更条款

  市场需求催生了目前种类繁多的保险产品。不过,随着保险产品主体的与日增多,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办法也亟待紧跟完善。

  上证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将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版)》进行修订,新《办法》将对财险产品实施分类监管,首次提出将个人类财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鼓励产品创新的同时,亦严禁保险公司在产品命名及变更条款费率时的随意行为。

  本报获悉的内部数据显示,保监会每年审核财险产品约40个,备案产品约3000个。尽管眼下财险种类繁多,但根据销售对象和开发方式的不同,新《办法》分别将财险产品分为两大类和四大类,以此来进行分类监管。

  按照销售对象不同,财险产品可分为个人类和非个人类;按照开发方式不同,分为自主开发、参考使用协会条款费率和其他公司条款费率、参考使用境外公司和协会的条款费率、修订已有产品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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