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新《办法》按照加强财险公司内控、强化公司责任的思路,增加了对备案类产品报送材料的要求,要求公司提供包括参考使用的条款费率、开发背景、市场风险分析、产品自行审查表等材料。通过提供这些材料,引导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加强产品自我审查,也方便监管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产品开发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以来,雾霾险、赏月险等“另类险种”的诞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不过在监管部门看来,一些财险公司在产品命名上比较随意,存在名称不清晰、“名不副实”等问题,个别公司为了规避监管、误导消费者有时在产品名称上做文章。
因此,新《办法》首次规定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据一位收到过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财险公司负责人透露,新《办法》规定了产品名称的基本要素:保险公司名称和险种名称。不过,保险公司可以在险种名称前增加产品个性化称号,例如:保险公司名称+(个性化称号)+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为: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或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
“这样有利于投保人更直观地了解保险条款内容,避免销售误导。”该负责人透露。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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