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意险和旅责险不可相互替代
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洋建议: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旅意险)和旅行社的责任保险(简称旅责险)不可相互替代,但相互补充,都能从不同的角度化解和转移旅游风险,消费者可酌情选择。
孙晓洋介绍说,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险,区别很大:旅意险不是强制投保的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旅意险是由旅游者本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直接签约,受益主体是旅游者本人。旅意险在理赔的时候,通常只考量伤害产生的结果,不考量造成伤害的责任关系。
旅责险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相关旅游经营者强制投保的险种。虽然旅游者是旅责险的直接受益者,但是签约主体是保险公司和旅行社。旅责险在理赔的时候,要考虑旅行社的经营者是否负有赔偿的责任,旅行社没有过失则不具备理赔条件。
孙晓洋认为《旅游法》中强制保险规定的出台,是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双重利好:“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责任险的投保主体除了旅行社以外,还有其他的旅游经营者。包括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等。这个投保主体的扩大,对于旅游者来讲,可以得到更加全面的利益保护,对于经营者,尤其是这种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也打破了以往的投保困境。因为,以往这样的经营者投保都比较困难,保险公司提出的投保条件也相对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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