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合同约定,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仅能在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那么主险合同是什么时候生效的呢?智盈人生万能险条款规定:“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由于签发保险单的日期发生于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以前,而犹豫期是自签收之次日起的连续10天时间。即,保险合同生效于犹豫期之前。
保险合同约定:“若您在犹豫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埴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不难看出,一、犹豫期内客户解除保险合同属于形成权,只要客户提出申请,即产生解除效力;二、一旦解除,解除前的生效过程,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责任,即该解除具有使生效的合同归于自始无效的效力。即:该解除权类似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只是该撤销权的行使依据保险法上的专门规定,无须申请撤销人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仅为10天,超过10天不行使,任意撤销已生效的保险合同的权利即丧失。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与我同时约定了:1、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犹豫期间,我随时可以书面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而不受支付价款上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会无息退还我所交的全部保险费6000元。2、在合同生效后的犹豫期间,客户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减少附加重疾保障的基本保险金额到5万元。
分析以上两条约定,我认为条款设计存在不经济的问题。如果客户坚持要实现基本保险金额下调的目标,那么,绕开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申请时限的拘束,客户不费吹灰之力就可实现。办法如下:既然你平安保险公司死脑筋抱着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必须要在投保一年后才能申请,拒绝我犹豫期内申请减少的要求,那么,我现在就在犹豫期内书面申请解除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所交全部的保险费,并且仅在犹豫期满后申请退保才能收取手续费。
如此,我将6000元一分不少可以拿到手,而你保险公司损失了此前的服务成本包括人力与工本上的损失。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我另行向平安保险要求承保智盈人生附加重疾险,付款方法:要求平安公司以尚未退还给客户的全部保险费6000元抵扣,或者先行缴付6000元现金。由于犹豫期内解除是投保人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一经申请就产生解除效力;而在原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具有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同险种的公平交易权,所以,平安公司依法应当同意标准体的投保人再行投保,并接受其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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