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人说,按照我的逻辑,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平安公司不是也应当接受了?如果不接受,投保人一样可以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后重新按自己的意思投保。但是,在犹豫期内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可能存在合同生效后到犹豫期当前的暂短时间,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被发现不良倾向所以期求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况,故而,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势必让保险公司增加经营的风险。所以,宁可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也不能接受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请求。
笔者以为然,因为重新投保后保险合同所基于的如实告知内容与原保险合同所依据的如实告知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可能,在暂短的时间内是否标准体或有变化。但以犹豫期不能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来否定不能减少保险金额,犯了类推的错误,因为无论投保人此前有否如实告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造成减少期交保费的损失,保障成本减少与未来发生理赔时赔付减少是对应的正比关系。
但是,保险公司又会认为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可能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又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本人,投保人本人认为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才对自己有利,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代表投保人说“不减少才对被保险人有利”;即使不利若是被保险人追求的,无须保险公司瞎操心。二是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本人,犹豫期内退保是投保人享有的权利,投保人也可以不缴保费的办法让被保险人不能受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为之未来受益而续缴保险的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被保险人的潜在利益的获得机会完全缘于投保人的投保及缴费意愿及投保时确定的投益比例,故而,犹豫期内减少保险金额,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托辞,是无法立足的。
综上所述,犹豫期内,平安保险公司应区别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请求,对投保人提出的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请求予以批准;否则投保人可以通过退保后按拟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投保实现自己的追求。若此,平安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能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制度设计,只会增加自己的烦琐,不会对投保人提出的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目标实现形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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