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利于保险机构搭建完整的组织和培训体系,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对销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的培养
养老保险业务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时间跨度长,因此作为与客户直接接触的销售和服务人员,其持续的客户沟通和服务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诚实守信的业务素质非常重要。否则既无法全面考虑客户的需求,又无法为客户设计完整周到的方案,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第一个层次的专业性也就无从体现。
《办法》的出台,在引导各保险机构打造专业化团队方面创造了一个基础性条件。办法特别强调了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操作流程当中的风险点进行了有效的管控和约束,对可能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必然要求各保险机构需要从专业化的角度加强公司内部的培训体系建设,改变以往内部培训单纯停留在条款介绍和产品比较以及销售技巧方面的状况,从风险控制、经营理念、诚信教育以及综合性的金融专业技能等多个方面全面展开,为打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奠定了基础。
(五)有利于深化保险行业在刚刚起步的企业年金市场中的地位
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劳社部23号令)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确定了制度框架。保险业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有8家机构获得了其中的10个年金经办资格,其中两家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暂露头角,都获得了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两个资格。
企业年金市场给保险业提供了第一次站到整个金融业的面前与其它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机遇,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办法》的出台,给予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以及其它寿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为体现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进而为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争取一个宽松、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创造了条件。例如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位和市场营销模式等都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规定,对企业年金进入领取期后的年金化领取等提供多样化选择的规定等等,都充分展现出了保险业作为一个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养老保障服务的行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专业形象。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的每一次飞跃,都与专业化经营的过程密不可分:第一次保险业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带来的是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之后人身险从财产险业务中再次分离又给人身险业务的飞速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相信,在养老保险领域再次推动专业化的进程中,《办法》的出台将为推动整个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为构建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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