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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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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企业正在考虑改季度、半年或者年度缴费方式为按月缴费,这样每位员工都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例5:某企业员工不能遵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年金设立时集体协商确定的年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全额归属本人,则可以申请退税。假如该员工已经为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负担个人所得税10000元,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150000元,只能领取120000元,则可以申请退税10000×(1-12000÷15000)=2000(元)。

  (4)企业缴费超过标准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实际缴纳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超过5%的部分,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例6:某企业于2010年建立了年金制度,2010年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10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2010年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83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按规定,该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1000×5%=5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50)+(60-50)=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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