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缴费超过标准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实际缴纳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超过5%的部分,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例6:某企业于2010年建立了年金制度,2010年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10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2010年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83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按规定,该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1000×5%=5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50)+(60-50)=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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