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关注此项规定,根据缴款金额大小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的特点,从适用税率的角度来看,企业缴费部分如按月计入个人帐户,其适用税率就会低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计入个人帐户适用的税率。
例7:以企业每个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500元为例,假设该企业的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按月缴费,就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年纳税额为500×5%×12=300元;如果按季度缴费,年纳税额为(500×3×10%-25)×4=500元;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为(500×6×15%-125)×2=650元;如果按年度缴纳企业缴费,年纳税额500×12×20%-37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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