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持续高效地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孕育其中的关键问题和矛盾,要按照党的十七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型运作模式,为进一步发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现状及其局限
(一)“重庆模式”是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典型
目前,重庆、河北等省、市的保险公司开办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重庆的业务规模占全国商业保险经办此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剖析“重庆模式”具有典型意义。
自1992年起,重庆保险业积极参与探索构建被征地农民长效保障机制,针对老化劳动力(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开办了征地农转非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经过15年的不断探索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即“政府调控、保险经办、市场运作”。政府对参保农民在保证基本金归己的基础上,实行利差补贴优惠政策,每年按保费的10%向参保农民发放生活补助费(目前约200元左右,直至参保人员死亡),其中,保险公司承担5年期银行存本取息的利息部分,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本金经申请可以退还。具体运作中,“重庆模式”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即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资金代管代发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单独管理,严格与大账分开,本金作为代管资金独立核算,不计作公司保费收入和业务规模。保险本金采取五年存本取息储种,全部存入银行。二是风险保障型,即以新华人寿为代表的具体险种承保模式。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采用《员工福利团体退休金保险(B款)》产品承保农转非业务(2004年还专门开发了正式的“征地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产品),收取的保障基金纳入保费收入核算。
“重庆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征地农民感到比较满意,同时获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肯定和认可。
(二)“重庆模式”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尚存局限
1.现有运作机制尚未形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进一步发展受限。该模式的本质是运用商业保险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应属于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相比,目前该模式的养老保障水平偏低,并且由于参保本金和补贴利差率保持不变,致使参保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未能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某种程度上有失基本保障的社会公平原则;由于现有运作模式尚未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不能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制度框架之中,难以名正言顺地取得本该享受的国家财政补贴。
2.现有运作机制尚未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一则可以发挥投资优势,促进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二则可以发挥精算优势,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精算分析,协助政府完善方案;三则可以促进行政机构改革,降低政府管理成本,节约财政支出;四则可以促进“管办分离”,降低养老金被挪用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性,避免发生“上海社保基金案”之类的不良后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优势或者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或者还发挥得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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