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是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想运作模式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改革的方向
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目前尚存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赞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认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被征地农民应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宪法赋予的同等社会保障权利。另一种观点主张交由商业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既可以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又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实际上,任何单一办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如果单纯实行社会保险,管理成本较高,效率普遍很低,可能导致政府面临的经济压力乃至政治、社会压力过大。尤其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财政支持能力差异较大,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如广东省及上海市金山区等地,在推行“土地换社保”的过程中也出现过较大程度的财政支付困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所面临的财力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其二,如果单纯实行商业保险,则因被征地农民财力不足,保障程度偏低,难以起到较好的保障效果。
综合上述意见,从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一则可以使两种机制取长补短,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统一管理,解决政府机制缺失和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二则可以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功能,在社会保险的管理中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实现商业保险效益原则和社会保险公平原则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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