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监督管控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的长效安全运行
建立完整的监控机制是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长效安全运作的保证。一是明确监管机构职责,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养老金保值增值和发放情况,审计部门对保险公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年度审计。二是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监控机制,监控基金的投资工具,限制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监控每种投资工具的投资限额,形成有效的投资组合;监控各种投资比例,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三是构建财务监控机制,对养老金收支活动实施监控,防范虚假给付养老金等人为风险。四是构建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途径按时披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参保农民可以通过柜台、服务热线电话等实时查询养老金领取明细,保险监管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严格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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