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丈夫拿共同财产交纳保费另一半是否有受益权?
2002年,开贸易公司的单身男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年缴费10万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父母”;2003年,黄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2009年,黄先生在出差时意外身故。此后,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黄太太与黄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黄太太认为,自从与黄先生结婚以来,这份保单一直是黄先生个人在缴费,且缴费金额巨大,合计缴纳数十万元,等于是黄先生拿夫妻的“共同财产”来缴纳保险费,作为妻子,黄太太理应享有保单的一部分权益;而黄先生的父母认为,保单上受益人写的是二老,理所当然二老是唯一保单受益人。
[律师点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时,应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本案中,应向黄先生的父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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