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前妻现任妻子险金归谁?
2002,市民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年缴费8000多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2004年,张先生和黄女士离婚后,2005年与夏女士结合。2009年,张先生因意外去世。前妻和现任妻子均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金。那么,保险金应该归谁呢?
[律师点评]
“妻子”一词具有身份指向性,其内涵是一种关系。《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虽然张先生未写明受益人的姓名,但确定受益人的方法是明确的。因此,受益人“妻子”应指与张先生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张先生的配偶。2004年张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不再具有张先生“妻子”的身份。2005年夏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夏女士取得了张先生“妻子”的身份,故成为新的受益人。另外,结合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张先生和夏女士结婚后,张先生继续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时使用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为此时的受益人“妻子”仍然是指黄女士,显然有悖常理。因此,当张先生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付给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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