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转移
2009年,我省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可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地方养老金总额转入新参保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2)跨省转移
2010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总和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按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领取待遇。
(3)城乡制度衔接
2014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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