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多层次的保险制度,即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三个层次(或称三个保险方式)。国家基本保险是法定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属于基本保险的补充。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是对等的,即享受企业补充保险的职工,职工个人同时必须参加储蓄性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费用的来源是单位的工资储备基金,个人缴纳的储蓄性保险的费用来源是个人工资收入(或者劳动报酬)。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劳动法》第75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的规定建立的。就铁路施工企业来讲,他们建立补充保险制度,其费用来源于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亦即企业的收益),实际上是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再分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多数企业具有补充标准是依据企业职工的年功长短,按照职工工作的年限分为若干个档次。也有部分企业按照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数额,以一定比例进行补充。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企业效益好的多补充,效益差的少补充或暂时不补充。但现状并不如此,一是企业之间相互攀比、上行下效的陋习人为地扭曲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企业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二是企业作业层职工大多数是实行计件工资或定额工资,直接受完成生产任务情况影响,基本工资收入被拖欠时有发生,相对于管理层而言补充保险制度只是落了个虚名,没有实际利益,不利于保护和调动一线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三是相对于国内企业工资收入水平现状,部分企业补充保险比例水平偏高,有短期行为倾向。从这一制度在某行业运行近10年的调查资料看,它的实行对于改善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提高保障水平具有非常显著的意义。但由于企业经济效益是动态型,人员管理是流动型,实行此制度存在问题不少,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就更突出,亟待需要完善。
本人认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目前主要存在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经济效益优劣不等、宣传教育不到位制约补充保险制度的实施。
企业补充保险与国家基本保险所具有的作用是一致的,尽管这此年GNP、GDP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但多数企业的经济效益一直欠佳,有些企业连职工正常工资都很难发放到位,更不要说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众多用人单位对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只注重面上宣传教育,缺乏深入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这些因素制约着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制度。
二是职工被动参与,缺乏利益保护。
按照用人单位规定,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只有职工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用人单位一次与职工将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储缴纳保险费用本金及利息(按照当期活期利率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职工调离原用人单位只支付个人存储部分及利息。这样做对即将退休的老职工影响不大,但对更多的在职职工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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