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目前多数用人单位规定企业补充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业务部门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但从调查资料显示,用人单位主管基金部门在基金管理、使用(投资方式、数额、收益)、收益分配等一般都是自行决定,既不公布,又不征求职工意见。用人单位人越多,这项保险基金累积就越大,而职工正常离退休每年是差额式的,因此基金的收益也是应该差额式分配。用人单位不公布基金投资方式及金额、存储方式及金额以及基金保值增值情况,因此基金管理缺乏透明度,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容易引发一些素质不高的管理人员挪用、贪污等行为发生。如有些单位参与高息存储或投资股票,结果连本金都血本无归。还有一些单位利用管理的基金放债捞取好处费等。部分企业违规从中提取管理费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和职工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意见:
就业人口众多、经济实力不强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时,必须围绕这个实情来进行,尤其我国加入WTO后,更需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必须在企业经济能力许可前提下建立企业补充保险。
加入WTO,必然享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带来的好处,也同时面临更多挑战。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与国内企业、国外企业双重竞争,企业要生存就必须有竞争力,而竞争力靠企业的技术、设备、产品,更靠企业的经济实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技术、管理、产品更新的开端,产品、技术更新必然导致企业进行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与组合,也必然带来职工的年龄、知识、技术的更新,导致一部分职工失业。因此,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首要任务一是确保基本保险完成,二是确保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到达法定退休前职工的经济保障,而不仅是离退休后职工的水平保障与提高。同时国家或地方政府要以必要的法规支持,如将个人缴纳的储蓄性补充养老保险也纳入基本保险管理范畴,减免以此带来的个人所得税等。
第二,WTO规则也应适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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