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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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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那么,如何正确看待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史作用呢?

  近来,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企业年金政策的出台,以及37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公布,企业年金所遵循的“政策鼓励,市场运作;政府监督,企业自愿”原则已被市场广泛认同。并且,由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享有税收优惠的特性,现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市场化运作是共识,但目前各种声音对由历史原因形成的部分地区社保中心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没有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而是采取一致的“口诛笔伐”,则有欠公允,欠理性。

  我们应该客观的看待和继承,承认地方社保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史作用。在此基础上,才谈的上在新的政策环境下,科学地向规范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过渡。

  地方社保中心经办企业年金主要代表是深圳和上海。但两地又有差别。上海是一开时就由上海社保局统一经办。而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则更具有市场化的探索实践特点。分析、总结两地补充养老保险的实践经验,对现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仍具有相当的启示作用。

  深圳市1997年颁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182号文)。上海市也在1997年颁发了《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18号文)。两地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有着政策的延续性背景和依据。或者说,有其特殊历史阶段的合理性。我们应该积极地予以承认。

  地方社保部门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背景分析

  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4年《劳动法》颁布,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而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则使得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有了立法依据。

  劳动部发〔1995〕464号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奖金来源;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供款方式和水平;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政策性文件,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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