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
企业自办方式,存在安全性差、投资随意、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试点中某企业全买了固定期国债,结果中间有人退休,就存在折现和支付的流动性风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负债匹配专业技术欠缺等问题。
银行托管定期储蓄方式,并不适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长期性积累特点的要求。基金市场刚开始发展,市场还不成熟。
保险公司经办方式,有安全、专业管理、服务、领取方式多样,预定利率较高等优势。但由于营销等多方面因素,企业采取确定缴费型(DB计划)为多。企业负担重,效益不稳定时,存在续期缴费困难、解约手续费比例收取过高、客户投诉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从1998年的5月开始,到99年4月召开的《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基于经办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劳动部464号文件,深圳社保局提出了由自己经办企业年金的要求和规定。并成功举办了多期培训班。
2004年1月6日劳动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的文件的最后一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深圳社保局停止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
上海市自1997年出台政策,并由市社保局统一经办全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现在,已经达到了覆盖面较广、规模较大,企业对补充养老认知较深等好的效果。同时,在探索补充养老基金增值方面,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三、客观的认识和总结
总体上看,依据1995年劳动部464号文件而由地方社保部门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而言,属非正规的实践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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