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保监会深谙产品潜在风险;如以往的国外经验是:在产品设计上不能有过分激进的保证利益;保证利益需要合理、充分定价,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定价不足;需要一套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以及对对冲模型和资本市场的极端情况需要重新审视,包括应充分考虑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行为。
保监会表示,正因为有了以上经验教训,才构成了其起草变额年金《试点通知》和《暂行办法》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业界分析人士认为变额年金趸缴有悖保险业务结构调整的初衷,且不乏小公司借此卖点“冲规模”的考虑。
就此颇为敏感的期缴问题,上述保监会人士说,尽管对公司利润而言,期缴优于趸缴,但类似于投连险、变额年金等的产品有所不同,公司每年都要收取管理费,回报不错,不能单纯套用传统意义上的缴费方式。
这位保监会人士还认为,要找变额年金的金融人才,从数理基础上看并不难,但难在实际操作经验。“本来我们也可以让国内的投行来设计定价对冲,但还是想自己做,培养业界人才,可以慢慢学习。但凡事物创新都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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