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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企业年金运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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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的年金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如何管理好企业年金,也已成为一个社会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那么,如何加强企业年金运营监管?

  二、加强监管企业年金稳健运营,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和谐发展,必须对企业年金基金规范管理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稳健运营制度与程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通知》规定,由企业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选择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一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受托人应制定《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制度》,针对受托管理的关键环节,拟定标准化的业务流程规范,在选择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服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从制度上,流程上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运作,企业年金协调发展和各司其职的社会氛围;托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制度,操作有标准,流程运作有章法,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托管人与管理人要分工协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到年金基金市场运营管理,基金会计核算、基金管理绩效评估、基金投资监管、收益分配与待遇发放等“一站式”便捷服务方式,形成捆绑服务模式,提供一揽子服务,谋求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稳健运营。要建立完善法人受托机构与帐户管理、托管管理、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年金基金市场安全运行,做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做实个人帐户,不得挪作他用。为此,还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类联系会议制度。包括年金监管委员会在内的会议制度,通过会议等形式,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二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运营信息通报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发展战略》,加强企业年金稳健运营,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加快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定期信息通报传递制度,主要通过这种制度起到彰显先进,传播经验,总结教训,典型引路的实际功效。

  三要建立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协同检查制度。根据企业年金存储运营中的实际情况,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年金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交流和磋商,建立统一协调监管机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同时要加强财政、劳动保障、金融等部门对年金使用、投资运营、收益分配、待遇发放等实行联动检查制度,这样可以看得更加深入和全面。

  四要建立和完善“混业共同经营,分业协同监管”制度。首先要建立和强化监控能力建设,防范监控能力不足的风险。第二要处理好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管理和企业年金帐户管理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的共同点就在于都属于帐户管理的范畴,都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帐户管理,都非常强调帐户管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规范性。他们的不同点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业务性质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帐户管理完全是个人市场帐户行为,比较关注投资帐户的增值功能,企业年金帐户管理则有浓厚的养老性质,更加突出其社会保障的功能。二是业务的处理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帐户管理偏重于投资者的行为记录,对于投资者的审购赎回以及分红都要有严格的登记。而企业年金帐户管理则偏重于年金计划的运行记录,一份计划从设立到缴费,从运营到收益,从分配到支付,都有一整套的规则进行规范和限制。第三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内部控制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从各项业务运营、收益分配、待遇支付程序入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分工。第四要采用协同监控模式。借鉴金融监管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实行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同时,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上下一致的企业年金内审、稽核制度,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方案,主要从源头上筑起防御、杜绝年金基金流失、损失。第五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解决回收企业违规年金,妥善解决被重组、撤消、破产的金融机构企业年金的债权清偿问题。

  三、加强监管企业年金稳健运营,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和谐发展,必须加大监管力度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慎评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凡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基金对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监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家年金基金经营机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运营管理的监管,托管人和投资管理的业务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规范帐户管理系统和流程,技术防范和内部控制,促使其安全运行。企业年金市场运营机构凡违反年金基金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的行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年金管理相关业务,对企业职工年金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挪用企业年金基金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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