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阐释,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自愿储蓄三者的结合。三支柱结构将由原来的基本养老60%,企业年金20%,个人储蓄自主,调整为基本养老30%,企业年金50%和个人储蓄10%;长远趋势是将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整合,清理统筹外项目,纳入企业年金。
法规之痛
养老金计划基金管理,从参加者的资格、权利、到基金的账户管理等行政事务、投资运营管理、基金托管等各个方面,均需受到有关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监管。整个养老金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若干政府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据悉,《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制定完成,并已转交国务院法制局。这一草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风险防范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由财政部金融司牵头制定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去年底曾在各大部委间征求意见,出乎市场人士预计已延迟至今,其缘由尚不为外人知。
消极观点认为在缺乏社会保险法,缺乏统一规范的企业年金法规下,社会各部门均从各自角度理解国务院文件精神,认识很难统一。不计成本争办企业年金业务,则不利于明确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基金投资的主要渠道和方式,不利于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纳入正常规范的轨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
而积极观点认为,已颁发的《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试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年金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托管银行各方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规范专业投资机构的公司行为,规范基金受托人与专业投资机构之间委托协议的条款内容,规范基金投资合规运作,已经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外部法律环境。
在配套税收政策方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建议,政府在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中将考虑对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还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发【2000】42号也只是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且此税收优惠也仅限于试点地区企业缴费部分,对非试点地区企业缴费以及职工个人缴费没有相应免税待遇。
机构角逐
各种社会调查表明,目前高达8万亿的储蓄存款中,有相当大比例的部分是居民用于未来养老的,而其形成的资金来源之一是企业员工福利和工薪。如果政策上有合理的引导和制度安排,使其获得合适的资金运作渠道,有专家预测,企业年金未来三年每年将有1000亿元的规模增长。在美国的缴费限定计划中,401(k)计划就是一个典型,虽然只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但其资产规模在1997年已经突破10000亿美元,迅速成为养老金市场上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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