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起诉公司获法院支持
那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到底该由谁发放?近日,蓬莱市民刘某因单位不给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将单位起诉,并获法院支持。
原来,刘某一直在蓬莱某电气公司工作,1987年8月23日生了一个女孩,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4年7月,刘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向单位索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经多次讨要无果,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单位支付刘某14326.8元。
但刘某所在单位不服裁决,诉至蓬莱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刘某系独生子女的母亲,她申报退休,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要求符合以上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刘某一次养老补助金143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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