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基数一律按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各险种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补缴1985年至1992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1%的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须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用人单位根据选定的缴款方式(计入结算表或直接缴费),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补缴金额。
4.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账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补缴对应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补缴基数按补缴对应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补记的个人账户金额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划账比例记载,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缴费基数。
补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1985年至1991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原始表单在个人档案中保存,待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录入相应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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