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是拉美国家中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924年,智利建立了旨在对不同部门、职业的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以基金制为运行机制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政府则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并在职工退休之后提供一定的养老金。但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政府财政补贴日趋严重等一系列问题,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
1973年皮诺切特军政府上台以后,强行推动实施了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于1980年开始实施的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个人账户和私营化经营管理。在财务机制上,该制度是完全的基金制,个人的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的待遇也完全取决于个人退休账户的积累额和投资收益。考虑到新旧模式的过渡问题,智利政府规定,19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进入个人退休账户计划,而对原有社会保障体制下的职工则采取志愿的原则,可以选择是保留在原有体制内还是加入新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若选择加入个人退休账户计划,政府通过发行认购退休债券的方式承诺其在原有体制下积累并应享受的社会保障权益。智利的新的社会保险模式的运行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在改革前的20世纪70年代,即使企业的缴费率达到76%依然入不敷出,而在1980年缴费率就降到了33.25%。而且由于实施了商业性的基金管理模式,智利的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一直是一枝独秀。在欧美国家由政府主管的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是负数或只有极小的收益时,智利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在改革后的最初10年,年平均收益率达到13%。智利改革成功后,秘鲁、阿根廷、哥伦比亚、乌拉圭、墨西哥、玻利维亚、萨尔瓦多等拉美国家都参照智利模式进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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