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标准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各县(市)可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享受人数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定额补助。
三、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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