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市户籍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享受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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