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各地要加快推进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并轨,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基金合并、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