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人们对智利的私人养老基金批评较多的地方(智利改革后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成本1982年占总缴费的23%,占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15%,大大高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水平。不过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到1990年,相应的这两个指标已经分别下降到14%和2.3%)。
与此相反,政府管理也并不必然导致很高的管理成本,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在1990年分别占年度缴费的0.53%和1.99%,但是,政府管理的低成本必须由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和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保证。
国际经验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启示
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做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完善,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我国的公共养老金事务完全由政府统一管理,由政府垄断经营,这种由政府包揽公共养老金一切事务的传统做法存在许多弊病。
有必要将市场机制逐渐引入到公共养老金领域,通过适当的市场竞争,实现养老金体制运作管理高效率,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养老金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使投保人退休时所获得的养老金待遇给付最大化。
当然,由于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刚刚建立,加上养老金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人们的思想难以及时适应,因而,改革的步骤要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现阶段可以考虑先设2-3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养老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经营管理全国的养老金业务,待条件逐渐成熟,将国有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扩大至5-10个,逐渐形成一个由国有养老金管理公司共同管理养老金事务、自由竞争的养老金市场。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
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
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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