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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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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社保养老、企业年金成为完善养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那么,如何正确看待补充养老保险的历史作用呢?以下是专家的详细论述和解读。

  劳动部发[1995]464号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奖金来源;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供款方式和水平;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政策性文件,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政策指引。

  该文件中,特别指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利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减免管理费等措施,争取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正是据此文件,上海、深圳等地的有关社保部门先后参与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并有了政策依据。自1997年起,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相继推出了地方性试点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并享有比例不等的税收优惠,推动了各地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200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在总结过去10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确定了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的原则。

  直到2004年劳动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1995年劳动不464号文才被废止。换句话说,地方社保部门合法合规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了。按照新的企业年金政策,不仅仅是简单的过渡和转移就够的,我们还应该总结这一时期的有益经验。

  二、深圳、上海两地社保部门经办企业年金的实践探索及经验总结

  深圳市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997年4月深圳召开了补充养老工作会议:计划分试点、扩大试点、推广三阶段,并明确“社保局不承办,企业可自行选择经办机构”。同年6月,全国部分城市企业补充养老工作会议也在深召开,会议形成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委托金融机构经办”的共识。6月25日,深府[1997]18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颁布。提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三个实施条件、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税收优惠等政策。

  在试点阶段,即从1997年1月开始,到1997年10月召开的《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18家试点单位主要围绕缴费分配问题,经办经验等,由市体改办牵头不同性质的行业企业进行有益的交流和经验总结。18家试点企业选择了不同的金融机构来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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