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年金提供商的基本情况分析如下:第一,在29家机构获得的37个牌照中,有21个机构获得的是单独牌照:1个受托人(中诚信托)、5个账管人(浦发银行、中国人寿保险、新华人寿、太平洋保险和泰康保险)、2个托管人(建行、中行)和13个投资管理人(其中8个是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有12个机构获得了24个牌照:“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是2个即华宝信托与中信信托;“受托人+投资管理人”2个即太平养老和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1个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账户管理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有4个即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第三,有2个金融集团具有3个资格:中信集团旗下“中信信托”是“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旗下“中信证券”获投资管理人资格(如果旗下的中信银行下次再获得托管资格,就成为“全人”);“招商集团”有3个资格,即“招商银行”是“账户管理+托管人”,“招商基金”是投资管理人。
上述分析显示,在机构数量上,获得“双牌照”的机构有12个,占29个机构的41%;从牌照比例上看,获得“双牌照”的机构虽然是12个,但牌照却共有24个,占37个牌照的65%。从牌照分布和机构来看,当前“全分拆”模式与“双牌照”模式虽然共存,但凸显三个问题:第一,不仅“全分拆”的单独牌照受托人面临生存困难,而且,在捆绑账管人的“双牌照”机构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模式也仍将面临较大的生存困难;据测算,仅就受托人的收费来说(甚至再加上账户管理人资格),在7-10年内将难以出现盈利,受托人难以立足市场,信托制企业年金的核心地位有可能成为“真空”。
换言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模式未能解决“受托人”生存之道,仍未解决其发展之路。第二,从理论上讲,背靠金融控股集团的情况稍好,它或可利用“内在转移价格”的优势对其管理成本“内在化”,或靠“投资管理人”牌照的支撑,化解生存问题,但问题在于其背景均为契约型保险。第三,相对于投资管理人等角色相比,受托人的数量较少,竞争不充分;尤其是受托人的牌照组合捆绑相差悬殊,竞争不是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
问题之一:当前外部受托模式中受托人地位严重弱化,年金市场的核心作用难以承担。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有二:第一,就内部受托与外部受托二者来说,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外部受托上;完善外部受托制度是较长时期内需要解决的主要市场矛盾,也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第二,就外部受托模式的4个市场角色来说,当前主要矛盾集中在受托人身上: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受到撼动,难以承担起信托制企业年金架构中赋予的法律责任。
当前外部法人受托模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实力与权力不对称,市场资格与实际地位不对称,导致生计难以维持,作用难以发挥。第二,受托人数量有限,单一牌照难以生存,甚至“受托+账户管理”的双牌照机构也自身难保,市场核心作用受到严重影响。第三,总的结论是,除个案以外,大多数受托人目前的市场地位虚弱,处于勉强维持状态,推动年金市场的龙头作用不尽如人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年金市场的发展。
问题之二:受托人软弱导致市场竞争无序,动摇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型年金市场结构,使市场各个角色陷入恶性竞争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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