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经济效应是指由于规模的扩大导致年金计划本身长期平均管理成本的大幅降低以及经济效率和收益的提高。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管理成本的高低与公司规模的大小成反比,公司越小,参加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就越高,这是中小企业站在企业年金门槛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美国低于100人的小型公司401(k)计划,管理成本将占到全部资产净值的1.4%,甚至1.6%,比正常的平均值高出62%左右,即较大型公司只有0.5-0.8%左右。一般来说,以500人和1000万元资产的401(k)为例,在全部费用比例中,受托人费用最低,仅占全部成本的3%,账户管理费用占全部成本的14%,企业年金管理成本占比最大的是投资管理费,大约占全部管理成本的80%以上。
外部经济效应是指无须增加管理成本而对其他年金参加人产生的外部经济收益,因为在年龄结构、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很多方面具有一定同质特征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受托人建立一个资产池,建立集合计划,也有利于保障集合年金计划对参与职工的公平和效率预期的实现;所以,对中小企业来说,加入集合年金计划会降低单位管理成本,使受益人的福利增加;对监管部门来说,监管部门由监管数个主体变为主要监管一个集成的主体即资产池,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提高、监管便利性大幅提高;对运营商来说,管理运营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运营机构实现规模经济,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管理的收益和便利性。
第二,市场角色分散化,不利于集成信托产品的市场供给,不利于企业年金市场的深度开发。市场角色的分散化,致使外部受托人空壳化,进而导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环节多、流程长、效率低、成本高,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启动企业年金市场,又不利于中小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这是企业年金“市场冷”的一个重要原因。
市场角色过多,不仅使企业年金制度看上去显得过于复杂化,“4个人”构成的信托制年金制度使中小企业眼花缭乱,尤其在没有全国统一税优政策的情况下,抑制了他们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而且,角色过于分散使管理成本攀升,最终势必转嫁到受益人身上:假设有2个缴费者,他们的费率相同,年均回报率也相同,都是9%,但是如果一个人的管理成本只有0.2%,另一个人则是1.2%,那么,35年之后,1个百分点管理成本之差将导致前者的账户积累余额比后者高出23%。
目前我国法人受托模式开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向应主要是上述的“前端集合”计划,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仍然处于核心位置,参与计划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接受受托人统一制定的集合年金计划,所以,与单雇主法人受托模式相比,集合计划法人受托是一种“标准化”的计划,在国际上它包括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区域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联盟企业年金计划等,最典型的集合计划是香港强积金的集成信托计划,它接受多个企业的信托,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零售年金”计划,可以对小企业甚至自雇者开放,一般来说企业员工在受托人统一制定的产品清单中享有选择产品的决策权。
所以,从国际上流行的集成信托计划上述“前端集合”与“零售年金”这两个特点来看,其提供商一般来说是不同角色捆绑程度较高的受托人。简化市场角色,打造具有投资资格的捆绑式专业化受托人,并不排斥投资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可以促其提升供给集成信托产品的能力。投资管理人销售的直接客户本来就不应是委托人或企业主,而应是受托人。
在受托人空壳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就只能绕开受托人,这不利于投资管理人对集成信托产品的开发,不利于投资管理人正常发挥企业年金的投资功能,在缺乏受托人需求导向的情况下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降低了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供给水平,因为受托人不是万能的,需将相当一部分投资外包给投资管理人,同时,也应拥有一定的投资权限,可以进行自行开发设计一些集成信托产品。
鉴于上述对“前端集合”的集合企业年金和主要面对中小企业的集成信托产品的论述,鉴于上述对这些计划和产品市场需求的分析,以及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迫切性,垂直整合市场角色资格,建立专业化的受托人机构,构建中国特色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便成为当前一个改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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