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析
历时3年,几经修改、征求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2月12日正式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比,11号令在诸多方面有重要突破,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集合计划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建立集合计划提供政策依据。
随后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进一步就集合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运行、加入和退出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随着制度政策的不断完善,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将会得到健康发展。
集合计划市场分析
(一)产品供给情况
集合计划由法人受托人申请设立,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目前仍处于产品报备阶段。法人受托人分为三大类:保险系受托人(5家)、银行系受托人(3家)和信托系受托人(4家)。从市场信息来看,目前,我国集合计划供给主体为5家保险系受托人和3家银行系受托人,保险系受托人设立的产品模式主要为“1+2+N”,即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同一家银行,自己担任受托人的同时,作为其中一个投资管理人;银行系受托人设立的产品模式主要为“2+1+N”,即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为同一家银行,托管人由另一家获得资格的银行担任,同时选择3个及以上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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