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也明确规定,对个人取得该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在2009年12月,分别为其公司五位高层人员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10000元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这10000元就应并入该福利享受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有“四不”原则
和前两种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的个税缴纳有特殊的处理方式。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通常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此,企业应区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精神,对年金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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