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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保险遇冷:定位小众 观念不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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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6月,中国保监会宣布在国内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试点。对这种养老方式,肯定者有之,质疑的声音也很响亮。

  “把房产价值平均到每一年的算法,并不合理。毕竟,投保者在这25年间还住着自己的房子。”幸福人寿副总经理曲和磊告诉记者,以房养老,相当于投保者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月发放贷款。目前“幸福房来宝”的利率为年复利5.5%,仍略低于年复利5.65%的银行个人贷款。投保人身故后,其家人可以在偿还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养老金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后,收回房子,也可以放弃房子的所有权,保险公司会按到时的市场价处置房屋,将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返还投保人的继承人。

  孙旭阿姨则认为,即便考虑到抵押房屋仍供投保者生前居住的因素,缴纳延期年金保费这一项也不合理,“这是在和生命赛跑啊。”她指着第一套条款费率表上的“延期年金无身故和退保利益”的标注说:“如果活不到85岁,之前交的延期年金不都白交了吗?”

  南开大学教授朱铭来认为,首款“以房养老”产品的本质仍是长期寿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的利息比银行贷款低,房子未来增值的部分又返还投保人,那么人们就会问:保险公司为啥要做赔本买卖?而缴纳延期年金的本质是投保一份长期寿险——从60岁到85岁之间年缴保费,85岁之后领取养老金,但这部分涉及复杂的保险费率精算,普通百姓看不懂。目前中国人平均寿命为76岁。而这款产品的第一套方案,会让人们认为如果活不到85岁的话,很难享受到延期年金的保险利益。”朱铭来说,保险公司应该提高条款费率的透明化程度,尤其是要面向老年人销售,文字表述上也应尽量通俗易懂,这样才更容易打开市场。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因为“以房养老”产品属于创新产品,现阶段其条款费率仍须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批。“我们以审慎的态度做过估算,这一产品的费率并不高,也不存在暴利的问题。”

  费率条款如何体现“房市波动”?

  保护投保者权益,应以差异化条款费率体现房产实际价值

  安徽省蚌埠市的王先生有三个孩子,一个在北京、两个在国外。“人熟是宝,我老了哪也不去。孩子们也不想回来继承老家的房子,‘以房养老’对我很合适。这几年房价一直往上走,有没有可能把房价上涨的因素考虑进去,直接变成现金按月支付给我?此外,我们这儿的房价和北京、上海比,无论涨跌波动浮动都不一样,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是不是也要有所差别呢?”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以房养老”产品可以分为两类:其中,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及其继承人。幸福人寿的“房来宝”属于后者——幸福人寿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房价涨了全部归属投保人;房价跌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一旦签订投保合同后,老人每月领到的金额将固定。“在签订合同测算保险金时,我们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房屋未来的预期增值。”曲和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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