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日,陈贵勤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太平洋产险),为自己在商行城内送接货物用的轻型货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同月12日,陈贵勤又为该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2008年12月6日16时,陈贵勤雇请的驾驶员高天志驾驶保险车辆在送接货物中,在县城一街道倒车时,不慎将路过此处的雷波县海湾乡白杨村一组82岁老翁刘景明撞倒致伤。
事发后,陈贵勤一面送伤者去医院抢救治疗,一面报告交警队和保险公司。2008年12月12日,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高天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高天志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景明不负责任。
刘景明的伤情经雷波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右胸五、六、七、八、九肋骨骨折;腰椎退行性变等。2008年12月10日,刘景明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刘景明左股骨骨折;右4—10肋骨骨折伴双肺挫伤;中度贫血;消化道出血等。2009年1月21日,刘景明转回雷波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陈贵勤就刘景明的赔偿问题,向凉山太平洋产险进行了反映,由于刘景明一直在治疗中,伤残等级未评定,赔偿费用不便计算,凉山太平洋产险难以赔付。陈贵勤不得不给刘景明及其亲属商量,让刘景明出院作伤残鉴定。2009年4月28日,刘景明的几处伤情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陈贵勤持鉴定结果及其相关手续就保险赔付事宜到凉山太平洋产险交涉。由于伤者年事已高,有关护理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凉山太平洋产险未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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